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0/01


資料種類:社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預防宣導組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30
*傳真:
*電子信箱:AW5798@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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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人次:指當期受理服務人次之總數。
(三)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及委託民間團體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保護扶助服務人次。
1.諮詢協談:運用個案工作方法(含電訪、會談、訪視),提供被害人情緒支持、問題諮詢和澄清、評估與處置及社會技巧訓練等。
2.庇護安置:為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所提供之住所收容服務(一進一出以1人次計算,且被害人與其隨行子女須分別計算)。
3.陪同報案、偵詢(訊):於被害人接受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之陪同服務。
4.陪同出庭:於被害人出席檢察官召開之偵查庭及法官召開之法庭審理時之陪同服務。
5.驗傷診療:轉介或陪同被害人至醫療院所驗傷、診療及採證等之服務。
6.聲請保護令:指社工人員協助或主動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7.法律扶助:轉介律師或專業法律諮詢人員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訴訟等相關服務。
8.經濟扶助:指提供案家緊急生活扶助、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租金補助、醫療補助、律師費用補助、訴訟費用補助、子女生活津貼/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費用/津貼、民間慈善團體資助、其他補助,但不包括庇護安置補助、心理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補助,同一扶助類別多次申請核撥者以1服務人次計算。
9.心理諮商與輔導:轉介或提供被害人個別、團體或家族專業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以協助被害人渡過心靈危機並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之服務。
10.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或轉介被害人相關就業資源、職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等之服務。
11.就學或轉學服務:提供被害人就學或轉學服務。
12.轉介/提供目睹暴力服務:評估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有目睹暴力情事時,依其受創程度轉介或提供目睹暴力服務,如:社工人員自行開案輔導、委託心理師個別或團體諮商、轉介醫院門診治療、知會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續處等。
13.子女問題協助:提供被害人有關子女問題之協助,如:就學服務(如:轉學籍、課業輔導、學校生活適應等)、心理諮商與輔導(如:心理創傷、行為問題、親子問題等)、醫療問題、兒少保護通報、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轉介早期療育等之服務。
14.通譯服務:提供本國籍原住民及非本國籍被害人相關語言翻譯服務。
15.其他扶助:前揭各項以外之被害人保護扶助服務。
(四)本國籍、外國籍:係依目前有無取得我國國籍區分。
(五)案件類型:包括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兒少保護、直系血親(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及其他。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性別」及「案件類型」分;縱項依「被害人保護扶助項目」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5、8、11月10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辦理之各項家庭暴力服務業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