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事件裁罰:係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及第63條對家庭暴力事件之裁罰。
1.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之情事者,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者:係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所規定者;即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者。
2.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者:係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2項所規定者;即違反第52條規定者。
3.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者:係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所規定者;即違反第51條第3款規定者。
*統計單位: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件數」及「罰鍰金額」分;縱項依「家庭暴力事件裁罰案按裁罰事由」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5、8、11月10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辦理之各項家庭暴力服務業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