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 性侵害事件裁罰:
1.加害人裁罰:指對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1、2、3款事件之裁罰。
2.媒體不當報導裁罰:指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對宣傳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裁罰。
3.任何人揭露被害人身分裁罰:指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對任何人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裁罰。
*統計單位:件、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件數」及「罰鍰金額」分;縱項依「性侵害事件裁罰案按裁罰事由統計」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5、8、11月10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辦理之各項性侵害服務業務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