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3/01/01


資料種類:社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23
*傳真:
*電子信箱:AR3455@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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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上半年以本年累計至6月底、下半年以本年累計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性侵害加害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3項及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者。
1.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個案人數按處分類別分:含本年截至本期新收個案人數與去年年底前尚在執行處遇中人數,個案來源包括各地方法院、各地方檢察署、各監獄等,並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條第3項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 (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
2.本期加害人個案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按再犯等級分:係指聯繫/鑑定/評估階段及處遇階段之個案,經評估會議決議之再犯風險等級進行分類統計,因個案之再犯風險等級具變動性,每期依月底日之再犯風險等級進行填報,尚未完成再犯風險評估者,列計於「評估中」一項(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
3.本期加害人個案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按處遇期程分:係指聯繫/鑑定/評估階段及處遇階段之個案,依其出席處遇次數計算處遇期程,因處遇期程具變動性,每期依月底日之累計處遇期程進行填報(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
4.本期加害人個案暫停處遇人數按暫停原因分:係指因傷殘住院、出國、服兵役、因他案入監服刑或其他原因而中斷處遇,但其再犯危險尚未達結案條件者,因暫停處遇狀態具變動性,每期依月底日之個案狀態進行填報(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
5.本年截至本期累計處遇期間再犯人數:自本年截至本期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期間,再犯性侵害或其他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之累計人數(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
(1)再犯性侵害案件:係指單純再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列之罪。
(2)再犯其他罪行且合併性侵害:再犯其他罪行且合併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列之罪情形。
(3)再犯其他非性侵害案件:再犯其他罪行,但未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列之罪情形。
6.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加害人個案已結案人數按結案狀態分:自本年截至本期結束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人數(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依結案原因填報,並分為以下四種:
(1)無須處遇人數:本年截至本期經評估會議決議無須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累計人數。
(2)完成處遇人數: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業依實施期程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經評估會議結案之累計人數。
(3)未完成處遇已結案人數:係指因再犯性侵害罪入獄、戶籍移轉外縣市、死亡、長期入住機構或其他原因而中斷處遇並結案(本欄不含非因戶籍遷出而轉介其他縣市繼續接受處遇之個案統計)。
(4)轉入強制治療人數:係指高再犯風險之加害人個案,經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或第22條之1規定,將加害人個案轉入強制治療之人數。

7.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個案行政裁罰情形:係指地方主管機關針對未依規定接受處遇加害人行政裁罰之執行情形(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
(1)應行政裁罰個案人數:係指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包含前年度申請行政裁罰但結果未確定人數及本年截至本期應行政裁罰人數,並依處遇業務執行單位申請日期為區分年度之基準。
(2)申請行政裁罰個案人次:係指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加害人人次(即申請案件次),包含前年度申請行政裁罰但結果未確定者及本年截至本期申請行政裁罰人次,並依處遇業務執行單位申請日期為區分年度之基準(因個案如經行政裁罰仍未出席,應按缺席狀況連續裁罰,故以人次計算)。
(3)申請行政裁罰者按結果分:係指本年截至本期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前項申請行政裁罰人次之辦理進度及結果,分為「調查或簽辦中」、「駁回或不罰」及「裁罰確定」,其中「調查或簽辦中」人次為浮動數字並非累計,其餘選項則為累計。
8.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個案移送情形:係指經地方主管機關處以行政裁罰並限期履行,又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聲請移送之執行情形(本欄不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
(1)應移送個案人數:係指應聲請移送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包含前年度應聲請移送但結果未確定者及本年截至本期應聲請移送人數,並依處遇業務執行單位聲請日期為區分年度之基準。
(2)聲請移送個案人次:係指經聲請移送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次(即聲請案件次),包含前年度聲請移送但結果未確定者及本年截至本期聲請移送人次,並依處遇業務執行單位聲請日期為區分年度之基準(因個案經移送後,於審理期間仍未依規定接受處遇,應按缺席狀況連續辦理裁罰及移送作業,故以人次計算)。
(3)聲請移送者按階段分:係指本年截至本期,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前項聲請移送人次之辦理階段,分為「移送家防中心/警察局/其他機關」、「移送地檢署」或「移送法院」階段。
(4)移送地檢署者按結果分:係指本年截至本期,針對前項移送地檢署之案件,後追地檢署之偵查進度及結果,分為「偵查中」、「駁回或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其中「偵查中」人次為浮動數字並非累計,其餘選項則為累計。
(5)移送法院者按結果分:係指本年截至本期,針對前項地檢署起訴之案件,後追移送法院之審理進度及結果,分為「審理中」、「無罪」或「有罪」,其中「審理中」人次為浮動數字並非累計,其餘選項則為累計。
9.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經縣市政府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按處遇狀態分: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少年性侵害行為人人數,每期依月底日之個案狀態填報。
(1)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少年性侵害行為人個案人數:含本年新收個案人數與去年年底前尚在執行處遇中人數。
(2)本年截至本期累計無須處遇人數:經評估會議決議無須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人數。。
(3)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完成處遇人數:少年性侵害行為人業依實施期程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人數。
(4)本期尚在接受處遇者按再犯風險分:係指聯繫/鑑定/評估階段及處遇階段之少年行為人人數,並經評估會議決議之再犯風險等級進行分類統計,因個案之再犯風險等級具變動性,每期依月底日之再犯風險等級進行填報,尚未完成再犯風險評估者,列計於「評估中」一項。
(5)本期暫停處遇人數按暫停原因分:係指因傷殘住院、出國、服兵役、因他案入感化教育或監獄、其他原因而中斷處遇,但其再犯危險尚未達結案條件者。
(6)本年截至本期累計未完成處遇已結案人數按結案原因分:包括因保護處分期滿未依規定接受處遇檢還少年法院(庭)、保護處分期限未滿未依規定接受處遇檢還少年法院(庭)、再犯性侵害案件入感化教育處所或監獄、戶籍移轉外縣市、死亡、長期入住機構、其他原因而中斷處遇並結案者(本欄不含非因戶籍遷出而轉介其他縣市繼續接受處遇之個案統計)。
10.計算方式:
(1)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個案總數(A)=尚接受處遇人數(B)+暫停處遇人數(D)+本年截至本期已結案個案數(F)
(2)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少年性侵害行為人個案人數(a)=本年截至本期累計無須處遇人數(b)+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完成處遇人數(c)+本期尚接受處遇人數(d)+本期暫停處遇人數(e)+本年截至本期累計未完成處遇已結案人數(f)
*統計單位:人、人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加害人性別」分;縱項依「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個案人數按處分類別分」、「本期加害人個案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按再犯等級分」、「本期加害人個案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按處遇期程分」、「本期加害人個案暫停處遇人數按暫停原因分」、「本年截至本期累計處遇期間再犯人數按再犯案件分」、「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加害人個案已結案人數按結案狀態分」、「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個案行政裁罰情形」、「本年截至本期加害人個案移送情形」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經縣市政府評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按處遇狀態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5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辦理之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