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據防治中心每月接獲之性侵害犯罪事件及提供性侵害被害人相關服務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 人次:指當其受理服務人次之總數。
(三) 件次:指當其受理成案之性侵害案件數。
*統計單位:件、人、元。
*統計分類:
(一) 性侵害犯罪事件案受理單位:依接案服務案件來源分,113婦幼保護專線、各責任通報單位之通報單以及民眾自行求助統計件次。
(二) 性侵害被害人之身分及地區分布:按被害人國籍身分及性別分別統計各項扶助人次。
(三)性侵害被害人之年齡分布:按被害人年齡及性別分別統計各項扶助人次。
(四) 性侵害被害人之職業及教育程度分布:按被害人職業、教育程度與性別分別統計各項扶助人次。
(五)性侵害事件案發場所:按性侵害犯罪發生之場所統計人次。
(六)性侵害犯罪事件之身心障礙類別:按性侵害犯罪之身心障礙類別統計人次。
(七)性侵害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關係:按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關係統計人次。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據根據所辦理性侵害各項服務業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