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0/01


資料種類:社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結果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及婦女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30
*傳真:
*電子信箱:AW5798@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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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撤回:係指被害人已提出申訴(再申訴)後而啟動申訴(再申訴)調查機制時,於調查結果確定前,被害人以撤回申訴(再申訴)申請書書面向加害人所屬單位、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願意撤回申訴(再申訴)之情形。
(三)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結果:
1.申訴事件調查: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2.性騷擾事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3.警察機關調查者之移送司法偵查:係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移送之案件。
4.再申訴事件調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5.調解事件: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申訴事件調查結果」、「再申訴事件調查結果」、「調解事件調解結果」及「移送司法偵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4、7、10月25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之各項性騷擾防治服務業務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