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0/01


資料種類:社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概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及婦女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30
*傳真:
*電子信箱:AW5798@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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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撤回:係指被害人已提出申訴(再申訴)後而啟動申訴(再申訴)調查機制時,於調查結果確定前,被害人以撤回申訴(再申訴)申請書書面向加害人所屬單位、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願意撤回申訴(再申訴)之情形。
(三)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概況:
1.行為樣態(可複選)
(1)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檔)或騷擾文字:因應科技設備發達,性騷擾不限於色情圖片,尚包含色情影音檔案或騷擾文字。
(2)跟蹤、尾隨、不受歡迎追求:指當事人一方以跟蹤、尾隨另一方或各種其他形式騷擾(mail、簡訊、電話或騷擾文字)等不受歡迎之追求方式,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其他:係指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所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或非屬「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跟蹤、尾隨、不受歡迎追求」、「毛手毛腳、掀裙子」、「偷窺、偷拍」、「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檔)或騷擾文字」、「曝露隱私處」、「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幾類之性騷擾事件。
2. 兩造關係
(1)同學:係指不具學籍身份之學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如補習班、幼兒園、終生學習教育等。
(2)師生關係:係指不具學籍身份之學生與其教師發生性騷擾事件,如補習班、幼兒園、終生學習教育。
(3)客戶關係:係指受僱者於非執行職務時,與客戶發生性騷擾事件者。
(4)醫病關係:係指性騷擾事件兩造雙方為醫生與病人,或醫生於看診時對病人為性騷擾。
(5)信(教)徒關係:係指傳教時,傳教者對教徒、信徒為性騷擾或教徒間性騷擾。
(6)上司/下屬關係:係指受僱者於非執行職務時,遭上司或下屬性騷擾者。
(7)網友:使用網際網路而結識之朋友。
(8)(前)配偶或男女朋友:係指性騷擾事件兩造雙方為現任配偶、男女朋友、前配偶或前男女朋友身分者。
(9)追求關係:性騷擾事件兩造雙方之一方為追求另一方者,對其發生過度追求、跟蹤騷擾等事件。
3.事件發生地點(可複選)
(1)宗教場所:性騷擾事件之發生場域為教堂、寺廟、佛堂、宗廟內等為之。
(2)夜店:係指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
(3)虛擬環境-科技設備: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係利用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通訊軟體…等科技設備為之,而非於特定場所行為。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橫項依「申訴調查結果」、「再申訴調查結果」及「調解結果」分;縱項依「行為樣態」、「兩造關係」及「事件發生地點」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4、7、10月25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之各項性騷擾防治服務業務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