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0/01


資料種類:社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兒少保護個案處遇及結案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33
*傳真:
*電子信箱:AO6527@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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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所通報之兒少保護案件,經社工人員調查決定開案個案,包含本季新案及在案中舊案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處遇計畫類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規定列保護個案之個案人數。
1.家庭維繫:統計期間均留置家內,從未予家外安置者。
2.家庭重整:統計期間凡有移出家外安置,且無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權,及未改行少年自立生活方案者,期間縱有返家者亦屬之。
3.返家計畫:統計期間兒少將結束或已結束安置,為返回原生家庭進行準備計畫。
4.安置後追蹤輔導:統計期間兒少已結束安置返回原生家庭,主管機關為保障返家兒少安全,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5.停止親權、改定監護:統計期間已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權者。
6.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統計期間執行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無接受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者,已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權者可重複計算。
7.長期安置輔導計畫:依兒少法第65條辦理之長期安置輔導計畫。
8.收出養服務:兒少已不適合待在原生家庭,故媒合收出養機構將兒少出養。
(二)處遇中服務量:
1.訪談服務:社工員至案家、寄養家庭、安置機構、案主就讀學校、其他處所等進行訪談及電話訪問之案次。
2.安置期間探視服務:兒少家外安置期間,安排父母、原監護人、親友等約定時間地點探視兒少。
3.陪同服務:社工員實施陪同就醫、偵訊、出庭等服務之案次。
4.強制性親職教育、一般性親職教育:對於保護個案之父母、監護權人實施之親職教育輔導,強制性係依兒少法第102條裁處,一般性係併同兒少法第64條家庭處遇執行。
(三) 結(轉)案情形:
1. 本季結(轉)案人數:本年度個案於本季結案人數+以前年度個案於本季結案人數。
2.結(轉)案原因:
(1)受虐原因消失:個案自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後,超過3個月以上未再受虐或遭疏忽,或經社工員評估案家功能正常穩定,可提供兒少健全發展之環境。
(2)結束安置返家:安置中個案之案家因接受家庭重整服務而問題改善,適合兒少重返家中,或安置個案已被列入後續追蹤輔導計畫中。
(3)案家搬遷/案件屬他轄:案家移民國外,或因案家搬離原轄或具須轉轄之情事,移由他轄區續處,原轄區即結案處理。
(4)個案死亡:個案於開案後提供後續處遇期間死亡。
(5)個案出養:個案於開案後提供後續處遇期間經法定程序被他人收養。
(6)其他:不包含以上五種原因之結案因素。
*統計單位:人次、人、戶、案次。
*統計分類:
(一)處遇計畫類型:按家庭維繫、家庭重整、返家計畫、安置後追蹤輔導、停止親權、改定監護權、自立生活方案、長期安置輔導計畫、收出養服務分。
(二)處遇中服務量:按訪談服務、家外安置、安置期間探視服務、網絡資源連結、聲請保護令、法律服務、以證人身分出庭、陪同服務、驗傷診療、就學輔導、強制性親職教育、一般性親職教育、自殺防治、藥癮戒治、酒癮戒治、精神疾病治療、心理輔導及治療、提供家庭福利服務方案、就業服務、提供經濟扶助、相關經費補助、少年自立生活方案、結案後追蹤輔導、提出獨立告訴、通譯服務、早期療育、其他服務分。
(三)結(轉)案情形:按本季結(轉)案人數、結(轉)案原因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4、7、10月30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登記之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資料統計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