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42條提供服務之對象,但不含第41條老人遭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虐待」。(註:老人遭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虐待」,納入「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統計」)
*統計標準時間:
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被害人國籍身分與性別: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大陸籍(含港澳)、外國籍及其他等。
2.老人保護扶助項目:包含諮詢協談服務、家庭關係處理(包含家庭諮詢、家庭會談及親屬會議)、保護安置(依老人福利法第41及42條依老人之申請或職權予以安置)、陪同報案偵詢(訊)、陪同出庭、陪同醫療服務(包含驗傷診療、門診、急診、住院等醫療服務) 、心理諮商、治療與輔導(包含自行辦理或轉介)、連結長期照顧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喘息服務、機構安置、住院看護及其他)、聲請保護令、經濟扶助、法律扶助及其他扶助。
3.老人保護通報案件數:係指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有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或第42之情況者,向當地新北市主管機關通報件數。
4.保護型態:疏忽、遺棄、身心虐待(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財務侵占/搾取、無人扶養及其他等。
*統計單位:線、人次、處、人。
*統計分類:
依「老人保護扶助人次」、「老人保護通報案件數」、「老人保護類型」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月及8月10日前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辦理老人保護概況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