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3/01/01


資料種類:社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老人保護扶助人次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23
*傳真:
*電子信箱:AR3455@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辦理老人福利法第41條、42條、老人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或老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老人保護案件:
1.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老人福利法第41條)。
2.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老人福利法第42條)。
3. 老人遭受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4. 具身心障礙身分之老人遭受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留置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其結婚或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
(二)被害人國籍身分與性別:本國籍非原住民、本國籍原住民、大陸籍(含港澳)、外國籍及其他等。
(三)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及委託民間團體提供被害人之保護扶助服務人次。
1.諮詢協談:運用個案工作方法(含電訪、會談、訪視),提供被害人情緒支持、問題諮詢和澄清、評估與處置及社會技巧訓練等。
2.家庭關係處理:運用個案工作方法(含電訪、會談、訪視),進行家庭諮詢或家庭會談;家庭教育與輔導;或召開親屬協調會議等。
3.庇護/保護安置:為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所提供之住所收容服務(一進一出以1人次計算,且被害人與其隨行子女須分別計算)。
4.陪同報案、偵詢(訊):於被害人接受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之陪同服務。
5.陪同出庭:於被害人出席檢察官召開之偵查庭及法官召開之法庭審理時之陪同服務。
6.陪同醫療服務:包含轉介或陪同被害人至醫療院所驗傷、診療及採證,或進行其他醫療服務(急診、門診、住院等)之服務。
7.心理諮商、治療與輔導:轉介或提供被害人個別、團體專業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以協助被害人渡過心靈危機並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之服務。
8.連結長期照顧服務:轉介或提供被害人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喘息服務、機構安置、住院看護等長期照顧服務。
9.聲請保護令:指社工人員協助或主動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10.經濟扶助:指提供案家緊急生活扶助、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租金補助、醫療補助、律師費用補助、訴訟費用補助、子女生活津貼/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費用/津貼、民間慈善團體資助、其他補助,但不包括庇護安置補助、心理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補助,同一扶助類別多次申請核撥者以1服務人次計算。
11.法律扶助:轉介律師或專業法律諮詢人員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訴訟等相關服務。
12.其他扶助:前揭各項以外之被害人保護扶助服務。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國籍別」及「性別」分;縱項依「被害人保護扶助項目」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5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辦理老人保護概況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