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接受通報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情形接受保護通報者經76條至78條所為處置之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表係指保護性案件(包括來自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通報表)且被害人符合身心障礙者身分,其中經鑑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新制)者,其障礙類別以證明上註記之ICD診斷編碼對應回舊制障礙類別,以舊制類別呈現。
(二)處遇結果:係指針對保護通報個案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至78條所為處置結果。
(三)障礙類別:係指依「身心障礙類別」所核列之障礙類別。
(四)年齡:係指被通報之身心障礙者之實足年齡。
(五)性別:係指被通報之身心障礙者性別。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處遇結果」及「年齡」分;縱項依「身心障礙類別」及「性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終了後25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