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其他社會保障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政府從事社會福利工作人員數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30
*傳真:
*電子信箱:AW5798@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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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轄內社會局及其附屬福利機關(構)、公設民營機構(中心)、接受社會局(處)委託服務單位與區公所從事社會福利各項業務之現職人員,均為統計對象,另區公所之里幹事係屬民政體系,非屬本表統計範圍,請勿列計。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類別: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區發展」、「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工作」、「志願服務」、「保護性服務」及「其他」等11項,其中:
1.保護性服務:係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第57條及第64條、老人福利法第41條及第43條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第77條、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辦理通報處理、調查、保護救援、安置輔導…等保護個案身體、生命及自由之服務。
2.其他:係指非屬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區發展、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工作、志願服務、保護性服務之社會福利業務,如綜合規劃、人民團體業務,及秘書、人事、會計、政風等幕僚業務。本項限新北市社會局填報。
3.各項福利之填寫依個人實際承辦該項業務所付出之時間占實際上班時間之比例,設定權數,分別加總。
例:甲員任職於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兩項業務,全年中約有三分之二時間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行政工作,三分之一辦理婦女福利行政工作,填寫本表時,兒童及少年福利─行政人員0.67,婦女福利─行政人員0.33,其他依此類推,小數位數計至小數點第2位。
(二)人員:
1.行政人員:係指各級社會福利行政機關(構)之主管及其下推動、從事社會福利行政工作之人員,例如:「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區公所」及「附屬福利機關(構)」之主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課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約聘人員、約僱人員…等;「公設民營機構」及「接受社會局委託服務單位」之行政人員,如主任、館長、行政人員等。另區公所之里幹事係屬民政體系,非屬本表統計範圍,請勿列計。
2.社會工作人員:係指職稱為社會工作人員,並從事直接或間接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例如: 、社會工作員、約聘社會工作員、專案社工員、社工督導員等。
3 社會工作師:係指領有社工師執照,職稱為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並從事直接或間接提供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
4.非社工專業人員:係指非社會工作人員或社會工作師之其他專業人員,擔任資格須取得專業證照或須完成規定之訓練,例如:護理師、心理師、復健治療師、生活輔導員、保育員、照顧服務員等。
5.其他人員:係指非上列人員且協助社會福利業務推動之工作人員,例如:廚師、工友及駕駛等(不含一般替代役及工讀生)。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機關別」分;縱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區發展」、「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工作」、「志願服務」、「保護性服務」及「其他」分,再依「行政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師」、「非社工專業人員」及「其他人員」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2月10日前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公所,各福利機構報送資料及本政府人員配置狀況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