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所發生重大之地震、颱風、水患…等(火災除外)災害損失情形均為統計對象。「重大災害」係指災害狀況已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有人員傷亡時,或僅設緊急應變小組時。
*統計標準時間:
以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收容區域(鄉鎮市區):指有辦理人員收容之鄉鎮市區。
(二)開設收容所數:係指該次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各鄉鎮市區實際開設之收容場所總數。
(三)實際收容人數:係指該次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各鄉鎮市區實際開設之收容場所累計收容人數。
*統計單位:所、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收容區域(鄉鎮市區)」分;縱項依「開設收容所數」、「實際收容人數」及「備註」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公所當次災害收容情形,報送本府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