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年1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專任會務工作人員:指有支薪,專門處理會務工作之人員。
(二)職稱為社工員(師):指基金會(不含附設機構)專任會務工作人員職稱為社工員(師)之人員。
(三)兼任會務工作人員:指未支薪,由非專職或其他人員代為處理會務工作之人員。
(四)財產收入: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等)經有效利用所獲得之收入。
(五)利息收入:指各種款項所儲存行庫取得孳息之收入。
(六)股息收入:指由有價證券所產生孳息之收入。
(七)捐助收入:指接受個人或團體捐助財物等之收入。
(八)業務收入:指附屬於作業組織所提供服務之收入。
(九)政府補助:指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向政府申請之經費補助。
(十)其他收入:指上列各項以外之收入。
*統計單位:次、人、千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基金會名稱」分;縱項依「基本資料(成立日期、董事會召開次數、會務工作人數、基金(財產)總額)」及「經費來源(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捐助收入、業務收入、政府補助、其他收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18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決算書及員工名冊等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