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境內經主管機關依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經核准之各級合作社(場)從業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合作事業行政管理人員:係指本直轄市、各縣(市)編制內之合作行政人員。
(二)社(場)數:係指本直轄市、各縣(市)依法組織之合作社場總數。
(三)理事: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之人員。
(四)監事:依法監(查)合作社財產狀況及理事執行業務狀況,與審查合作社法第35、36條所規定書類等之人員。
(五)聘僱人員:合作社因業務需要經理事會聘僱之人員。
(六)兼任:指未支薪,由非專職或其他人員代為處理社務工作之人員。
*統計單位:個、人。
*統計分類:
依「縣(市)政府合作事業行政管理人員」、「專營合作社」及「兼營合作社」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9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轄區內依法登記之合作社(場)理監事及其聘僱人員與合作行政單位編制之現有人員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