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機關內警察人員及一般行政暨技術人員受懲處情形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布之懲處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懲戒:對於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及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者。
(二)懲戒之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三)懲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四)「免職」係指「年終考績丁等免職」以外之各類免職案件。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一)按官階分。
(二)按懲戒類別分。
(三)按行政處分類別分。
(四)按懲處原因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人事室依據日常辦理警察人員懲處發布之案件,照表內項目設冊登記,於每月終了後,根據該資料按表式點計統計填入,按期填報。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105年12月內政部警政署修訂縣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修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及編製說明內容,自106年1月(統計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