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暨所屬現有警察人員傷亡之情形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執行勤務:
1.被害殉職: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者。
2.被害成殘: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成殘。
3.被害成傷: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成傷。
(二)其他因公(死亡、殘廢、受傷):
1.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受傷、殘廢或死亡。
2.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受傷、殘廢或死亡。
3.因出差遭意外危險,以致受傷、殘廢或死亡。
4.因出差罹病在途中死亡。
5.因辦公往返或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受傷、殘廢或死亡。
(三)非因公(死亡、殘廢、受傷):非辦公、非執行勤務期間所造成之受傷、殘廢、死亡。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按因公、非因公分類;因公又分執行勤務及其他因公2項。
(二)執行勤務分被害殉職、被害成殘、被害成傷等項。
(三)非因公分死亡、殘廢、受傷等項。
(四)其他因公分死亡、殘廢、受傷等項。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人事室依據日常辦理警察人員傷亡發布之案件,照表內項目設冊登記,於每月終了後,根據該資料按表式點計統計填入,按期填報。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