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2/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警察機關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人數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人事室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7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H21658@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暨所屬現有警察人員職員退休、資遣、撫卹經銓敘部審定合格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退休:
1.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2.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3.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予命令退休。
4.退休金之給與方式:
(1)退休金給與種類:
A.一次退休金。
B.月退休金。
C.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2)得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A.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及第6條辦理退休者,且任職滿15年以上。
B.依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辦理退休,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a.年滿60歲。
b.任職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
C.100年1月1日以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
D.100年1月1日以前具得採計退休年資,年滿50歲,且年齡與年資合計數相符或高於退休法附表一規定之指標數。
(二)資遣:本局暨所屬現有警察人員因機關裁撤、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三)撫卹: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1)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
(2)任職15年以上者,除年撫卹金外(給與10年),另按年資給與一次撫卹金。
2.因公死亡者:指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1)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一次撫卹金加給50%,年撫卹金給與20年。
(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一次撫卹金加給25%,年撫卹金給與15年。本表編製1式3份,先送統計室會核,並經機關首長核章後,1份送市府主計處,1份送本局統計室,1份自存外,本表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資料庫。
(3)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一次撫卹金加給25%,年撫卹金給與15年。
(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一次撫卹金加給15%,年撫卹金給與12年。
(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一次撫卹金加給10%,年撫卹金給與12年。
(6)因(防、救災趕赴)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一次撫卹金加給(25%)10%,年撫卹金給與(15)12年。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按年齡別、官職等別及退撫方式分性別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人事室依據各分局所填資料,於每月終了後,按期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