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本局所轄地區內現有及未來規劃設置之路口監錄系統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3、6、9、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已設置鏡頭數:指各行政區轄區內現有已設置完成的監錄系統數量。
(二) 已規劃尚未設置鏡頭數:指規劃將設置,但目前仍未設置完成或雖設置完成但未正式運作的監錄系統數量。
(三) 設置完成後鏡頭數:指各行政區轄區內規劃設置的監錄系統鏡頭數,包含已設置鏡頭數及已規劃尚未設置鏡頭數。
*統計單位:個、%。
*統計分類:
以現有鏡頭數、已規劃尚未設置鏡頭數、規劃設置鏡頭數、設置率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犯罪預防科依每季季底各行政區監錄系統設置情形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