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警察機關受(處)理刑事案件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境內有構成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犯罪行為者(不包括外國駐華使節人員及其眷屬或其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發生數: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告訴、告發或勤指中心發現犯罪之時為準。
(二)破獲數:各警察機關破獲犯罪之時為準。
(三)月報: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發生數: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告訴、告發或勤務中心發現之犯罪,在同一期(月、年)內或同類案件發生之總和件數,包括本期以前所未報發生積案,於本期內偵破件數。
(二)破獲數: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單位在同一期間(月、年)內或同類案件破獲之總和件數。
(三)嫌疑犯:係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人之總數。
(四)重大竊盜:係指1.失竊總價值100萬元以上竊案。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上、交通上、學術上之重要設施、器材。3.被竊人係具外交身份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與社會安全情節重大之竊案。
(五)重傷害(含傷害致死):係指行為人以重傷害之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既遂者,並含傷害致死。
(六)一般傷害:係指重傷害(含傷害致死)以外之傷害行為,並含加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未成傷者。
(七)重大恐嚇取財(或得利):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等手段恐嚇勒贖財物(或得利)之謂,並含其他特殊恐嚇取財案件。
(八)一般恐嚇取財(或得利):係指重大恐嚇取財(或得利)以外之恐嚇取財(或得利)案件。
*統計單位:件、人。
*統計分類:
(一)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分類為準,無法歸入表列案類時,一律列入「其他」欄。
(二)按分局別區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於刑案紀錄系統線上作業建檔,傳輸刑事警察局分類整理審核,按月產生資料,於每年年終修正該年各月資料,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109年8月起(統計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