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境內有構成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犯罪行為者(不包括外國駐華使節人員及其眷屬或其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發生數: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告訴、告發或勤指中心發現犯罪之時為準。
(二)破獲數:各警察機關破獲犯罪之時為準。
(三)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發生數: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告訴、告發或勤務中心發現之犯罪,在同一期(月、年)內或同類案件發生之總和件數,包括本期以前所未報發生積案,於本期內偵破件數。
(二)破獲數:係指前款案件,經警察機關偵(調)查破獲,在同一期間(月、年)內或同類案件破獲之總和件數。
(三)嫌疑犯:係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人之總數。
(四)「犯罪指標」係指竊盜、暴力犯罪、詐欺、一般傷害及一般恐嚇取財等「與治安最直接關係」之案類。
*統計單位:件、人。
*統計分類:
(一)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分類為準,無法歸入表列案類時,一律列入「其他」欄。
(二)按單位別區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於刑案紀錄系統線上作業建檔,傳輸刑事警察局分類整理審核,按月產生資料,於每年年終修正該年各月資料,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