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轄區內有治安顧慮人口之列管、查訪及防制再犯作為,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之要件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殺人罪:指曾犯刑法第271條或272條者。
(二)強盜案:指曾犯刑法第328條或332條者。
(三)搶奪罪:指曾犯刑法第325條或327條者。
(四)放火罪:指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者。
(五)妨害性自主罪:指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227條、第228條或229條者。
(六)恐嚇取財罪:指曾犯刑法第346條者。
(七)擄人勒贖罪:指曾犯刑法第347條或348條者。
(八)竊盜罪:指曾犯刑法第320條或321條者。
(九)詐欺罪:指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者。
(十)妨害自由罪:指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者。
(十一)組織犯罪:指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者。
(十二)受毒品戒治人:指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者。
(十三)毒品犯罪:指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者。
(十四)槍砲彈藥罪:指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依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計畫」之有關作業規定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根據平時登記表冊資料,於每月終了後,分別整理,並按月填報本表,送由本局刑警大隊審核無誤後,輸入電腦統計系統彙編「新北市治安顧慮人口數」統計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