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2/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大)隊所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人、事,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表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規定訂定。
(二)法院裁定案件: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三)警察機關處分案件: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
(四)妨害安寧秩序:係指違返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一章妨害安寧秩序之行為。
(五)妨害善良風俗:係指違返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妨害公務:係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三章妨害公務之行為。
(七)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係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篇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行為。
(八)拘留:即將被處罰人拘留於拘留所內,使其暫失自由。
(九)罰鍰:即令被處罰人繳納一定之金額,以為懲罰。
(十)申誡:即對被處罰以書面或言詞予以申斥告誡,期其悔悟不再違反。
(十一)勒令歇業:即勒令永久歇閉其營業,長期不准許其再經營。
(十二)停止營業:即於一定之期限內,暫時不許其繼續營業。
(十三)沒入:即對於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有密切關係之特定物,剝奪被處罰人之所有權或非法取得權,以之充公收歸公庫。
(十四)免除其處罰:係指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已成立,但在一定原因下,由法院裁定或警察機關處分免除其處罰。
(十五)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即對於暗娼或代人媒合之屢次違反者,強制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避免其重操舊業。
(十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或裁定後,不論已執行或未執行均根據處分書或裁定書所載之事實統計之。
(十七)「處罰總數」包括「拘留數」、「罰鍰數」、「申誡數」、「單獨裁處勒令歇業數」、「單獨裁處停止營業數」、「單獨宣告沒入數」、「免除其處罰」另併處或併宣告(如併處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併宣告沒入、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不予列入處罰總數計算,以免重複。
(十八)凡有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亦應比照統計。
*統計單位:件、人、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各章所列違反行為及處罰種類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大)隊於每月終了,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裁定書、登記資料分類整理統計,送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