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2/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查獲違法經濟案件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局轄區內因違反財政、金融、經濟、衛生法令遭查獲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件數、人數、估計金額之計算方式一般說明:
1.件數:行為人以單一行為觸犯一罪者,為一個案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觸犯他罪名者,以一件論;行為人基於概括犯,連續數行為而觸犯同一罪名者,亦以一件論。
2.人數:係以實際參與犯罪之人數為準,包括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但追緝中在逃之嫌疑人(包括羈押中、借提、監獄服刑、未到案、已死亡之嫌疑人)不列入。
3.估計金額:除各統計科目定義有特別規定外,以查獲之「市價」為準。
(二)偽造幣券:指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刑法偽造貨幣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外幣)之規定,偽造貨幣(硬幣)、紙幣(紙鈔)、銀行券者,按查獲偽造貨幣之票面金額計算,若為外幣則以換算成新臺幣計算(含半成品,但不包含外流部分)。
(三)地下錢莊(高利貸放):指違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其金額指查扣借據、本票等借、放款犯罪帳証金額。
(四)非法討債案件:指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進行討債行為者;其金額指查扣帳冊所登載及被害人所舉證之討債金額。
(五)地下通匯:指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擾亂國內金融秩序之違反銀行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現金及帳冊登載通匯金額計算。
(六)違法收受存款:指非法收受存款,擾亂國內金融秩序之違反銀行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現金及帳冊登載之存款金額計算。
(七)違反洗錢防制法:指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不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物品或帳冊之市價計算。
(八)囤積哄抬民生物資:指違反刑法第251條之違法囤積民生物資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等刑事不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物品或帳冊登載數量之市價計算。
(九)違反石油管理法:指違反石油管理法之各種刑事不法行為,其金額以查獲油品之市價計算。
(十)走私:指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法律規定,將貨物偷運進口或出口,逃避海關查驗管制,以逃漏關稅,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其範圍包括直接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以及對私貨之起卸、運送、銷售或藏匿等行為;其金額按查獲物品之市價計算之。
(十一)產製、販賣私劣酒:指未經許可產製、販賣之酒,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罰案件;金額按主管機關核定之價格計算之。
(十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侵害他人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權利;以查獲物品數量參考當時真品之市價計算。
(十三)盜採砂(土)石:指未經核准在國公有地、河川地上或私人農地內擅自採掘土石或其他使用行為而觸犯刑法竊盜等罪嫌者。
(十四)濫(盜)伐林木: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砍伐或採取國公有地上自己、他人所有之竹木及其他森林主、副產物;或砍伐不能復舊造林地區之國公私有林產物者。
(十五)濫墾林地、山坡地:
1.濫墾林地:凡未經核准在國公有林地(含原住民保留地、山地保留地、保安林地)內開墾、造林、建築房舍、採掘土石、樹根或其他使用行為而觸犯刑法竊盜等罪嫌者。
2.濫墾山坡地:指在公有或他(私)人山坡內擅自墾植、採取土石,或其他使用行為而觸犯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者。
(十六)非法食品:指違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危害民眾食之安全者;其金額以查扣食品或帳冊登載數量之市價計算。
(十七)非法藥物:指違反「 藥事法」之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或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其金額以查扣藥物或帳冊登載數量之市價計算。
(十八)其他經濟案件:不屬於上述之經濟案件,歸入本項。
*統計單位:件、人、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依據財政、金融、經濟等法令規定性質分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對有關違反經濟案件資料,設立公務登記冊,常川記錄,每月終了時,根據登記資料編製「查獲違法經濟案件」統計表,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審核後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審核全國案件,統一修正各縣市資料,本市若經修正則同步修正資料。
(二)配合105年12月內政部警政署修訂縣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修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及編製說明內容,自106年1月(統計期)起實施。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