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局轄內查獲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者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涉美國案件:指被害人為美國人民或法人。
(二)涉日本案件:指被害人為日本人民或法人。
(三)涉歐洲國家案件:指被害人為歐洲國家人民或法人。
(四)涉其他外國案件:指被害人為美國、日本以外之外國人民或法人。
(五)涉本國案件:指被害人為本國人民或法人。
(六)光碟片:係指CD、VCD、DVD電腦軟體、影音光碟、遊戲光碟等,不含錄音帶及錄影帶。
*統計單位:件、人、片、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一)縱項依犯案類型(違反商標法、違反著作權法─「緝獲盜版光碟」及「其他」、違反營業秘密法)、偵辦結果分類。
(二)橫項依涉美國案件、涉日本案件、涉歐洲國家案件、涉其他外國案件、涉本國案件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對有關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填列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月報一覽表,常川記錄,每月終了時根據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審核全國案件,統一修正各縣市資料,本市若經修正則同步修正資料。
(二)配合105年12月內政部警政署修訂縣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修訂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及編製說明內容,自106年1月(統計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