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取締裝載砂石、土方車輛違規及肇事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執行攔檢行駛於轄區內之砂石、土方車輛,及肇事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超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
(二) 滲漏飛散: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汽車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息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違者依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罰鍰。
(三) 超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四) 闖紅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五) 酒醉駕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六) 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一規定者,亦即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無照駕駛: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3.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4.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6.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7.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七) 違反管制規定:指砂石車違反大貨車通行管制規定者。
(八) 防捲裝置不合規定:指砂石車之防止捲入裝置不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附件第6點之相關規定。
(九) 車斗不合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
(十) 爭道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2.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3.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4.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5.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6.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7.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8.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9.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10.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11.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12.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13.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14.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
15.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十一) 行車紀錄器不合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8公噸以上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簡稱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十二) 其他:包含卸貨分裝、轉彎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裝載不穩妥等。
(十三) 肇事件數、死亡及受傷: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A1類(造成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內死亡)及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內死亡)應報署條件者。
1.件數,按A1類(死亡案件)及A2類(重傷案件)之定義計算件數。
2.死亡,指A1類死亡人數。3.受傷,指A1類死亡案件及A2類受重傷案件計算受重傷人數。
(十四) 其他所屬:包括交通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
*統計單位:件、人。
*統計分類: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 按機關別區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舉發違規砂石車、土方車及肇事情形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