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2/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取締酒駕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取締新北市所轄地區酒後駕車之行為,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酒後駕車舉發: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依處罰條例製單舉發。
(二)違規情形
1、酒精濃度含量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者,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製單舉發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查扣移置保管車輛。
2、五年內二次以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五年內二次以上,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之規定製單舉發。
3、行經酒測勤務處所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者。
4、拒絕酒測:經攔查拒絕配合實施酒測,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者。
5、其他:不屬於上述1至4項者,歸入本項。
(三)移送法辦:汽機車駕駛人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份已達規定標準以上者,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未達規定標準者,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同。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每月終了,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舉發違規酒後駕車資料編製月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4月26日主統地推字第1111400162號函,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爰修訂本表,並自111年4月起(統計期)適用。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