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執行轄區內各式車種交通違規績效統計。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年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汽車違規:指機器腳踏車以外之四輪以上車輛違反處罰條例行為。
(二)機車違規:指兩輪機器腳踏車違反處罰條例行為。
(三)慢車違規:人力行駛之車輛(自行車、板車、三輪貨車等)及獸力行駛車輛(牛車、馬車等)違反處罰條例行為。
(四)行人違規:依處罰條例第78-81條處罰。
(五)道路障礙:依處罰條例第82-84條處罰。
(六)動力機械違規:處罰條例第83條定義之機械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
(七)其他違規:上述分類項目以外之車種違反處罰條例行為。
*統計單位:件。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3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各式車種違規情形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