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危險物品運送路邊稽查」績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自行執行,及協同監理機關執行稽查行駛於轄區內之危險物品車輛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未申領通行證,並隨車攜帶: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定隨車攜帶。
(二)車頭及車尾未懸掛三角紅旗或紅旗破舊: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車頭及車尾懸掛三角紅旗,或該紅旗已破損嚴重無法辨識。
(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四)未隨車攜帶物質安全資料表: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隨車攜帶所裝載之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五)未依規定隨車攜帶有效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隨車攜帶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之訓練證明書。
(六)未隨車攜帶個人防護裝備或滅火器: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
(七)未依規定攜帶有效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隨車攜帶主管機關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
(八)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未密封鎖緊: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將管口、人孔及封蓋密封鎖緊。
(九)鋼瓶等容器未捆紮穩妥: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鋼瓶等容器捆紮穩妥。
(十)未依規定時段路段及車道行駛: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1款、第17款及第2項規定,於規定之時段、路段及車道行駛。
(十一)違反其他交通違規事項:指上開處罰規定以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規定。
*統計單位:次、車次、%、件。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第84條第1項第1-10款及第2項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各分局執行情形之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