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輕微交通違規勸導」績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執行轄區內輕微交通違規績效統計(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年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號牌污穢(責令當場改正):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
(二)亂鳴喇叭(當場勸誡):處罰條例第41條。
(三)超載10%以下:處罰條例第29-2條。
(四)呼氣酒測值未達每公升0.28毫克:處罰條例第35條。
(五)大型車右轉彎未先駛入外側車道:處罰條例第48條。
(六)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規定者:處罰條例第31條。
(七)號誌燈變換,車前輪未進入停止線:處罰條例第60條。
(八)號誌燈變換,車前輪未進入機車停等區:處罰條例第60條。
(九)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處罰條例第82條。
(十)臨時停車:處罰條例第55條。
(十一)深夜0-6時違規停車:處罰條例第56條。
(十二)其他違規(詳載違規事實):其餘各項違規,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情形。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第14條第2、3款、第25條第3款、第29-2條、第31條、第35條、第41條、第48條、第55條、第56條、第60條、第82條及處理細則第12條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違規情形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