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取締危險駕駛」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執行行駛於轄區內之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案件,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蛇行或危險方式駕車: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車速超過規定最高速度60公里以上: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三)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四)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五)拆除消音器: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前段之規定。
(六)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後段之規定。
(七)二輛以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之規定。
(八)車身、引擎、底盤及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違反處罰條例第18條之規定。
(九)無照駕車: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
(十)其他所屬:包括交通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
*統計單位:件、人。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18條、第21條、第43條第1項第1~5款及第3、4項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舉發違規危險駕車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