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執行行駛於轄區內之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案件,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三)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規定用途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四)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五)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六)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七)牌照吊扣期間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八)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
(十一)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
(十二)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違反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之規定。
(十三)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抺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照:違反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
(十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違反處罰條例第13條第3款之規定。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至10款、第13條第1款及第3款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3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取締牌照違規工作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