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加強交通重點執法專案」績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對行駛於轄區內之汽、機車執行加強交通重點執法專案績效,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違反號誌管制:「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2項第3款)。
(二)未依規定轉彎(含迴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
(三)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
(四)酒後駕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五)超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
(六)車輛未禮讓行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8條第2項)。
(七)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八)行人違規:「行人任意穿越快車道」、「不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九)取締路霸:「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8款)。
(十)查報有牌廢棄車:「員警發現有牌廢棄車後,應張貼公告,並立即上網登錄於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汽機車查報系統,同時通知車輛所有人」。
(十一)機車違規行駛人行道、禁行車道:「駕車行駛人行道」、「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13款)。
(十二)機車違規超載:「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
(十三)取締違規占用貨車裝卸停車格位:「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
(十四)取締五項重大違停(交叉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時停車、消防栓前停車、併排停車、不緊靠路邊停車):「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6款)。
(十五)未保持路口淨空:「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簡稱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9款、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45條第1項第6款、第13款、第15款、第35條、第40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4條第2項、第48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6項、第57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8款、第5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6款、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專案取締件數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