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受理轄內性騷擾之事(案)件,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底所受理之事(案)件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行政申訴」填報分類定義如下:
1.移送司法偵查:事證明確、尚屬事證明確、欠缺具體事證、無具體事證、難以判定:係指非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一般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完成後移送主管機關者。
2.不予受理:係指有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5項情形,經移送主管機關為不予受理之處理者。
3.撤回:係指經調查確有性騷擾行為發生,但被害人事後撤回申訴者。
4.不提申訴:係指被害人暫不提申訴,已交付被害人權益說明者。
(二)「刑事告訴」填報分類定義如下:
1.移送司法偵查:係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調查完畢移送地檢署偵辦之案件。
2.撤回:係指經調查確有性騷擾行為發生,但被害人事後撤回告訴者。
3.不詳:係指經調查確有性騷擾行為發生,但仍未查獲加害人者。
4.不提告訴:係指被害人暫不提告訴,已告知申訴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者。
*統計單位:件。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於受理性騷擾事(案)件後,按時填具統計表,送本局婦幼警察隊於年度終了時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