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指本局婦幼警察隊受理偵辦刑案、迷童處理保護、婦女處理保護、執行臨時特種勤務、預防犯罪宣導、為民服務之工作績效為統計範圍。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偵辦刑案:指偵辦性侵害、性騷擾及家庭暴力等案件。
(二)迷童處理保護:依「警察機關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工作手冊」執行兒童各項保護工作統計。
(三)婦女處理保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案件、迷婦處理;其他網絡單位通報需安置婦女(家暴案件、迷婦)。
(四)執行臨時特種勤務:支援中興、長安勤務蒞臨場所安檢門勤務或擔服預備隊勤務。
(五)預防犯罪宣導:各項婦幼人身安全宣導。
(六)為民服務:各項警察業務咨詢服務、迷童、迷婦處理與安置。
*統計單位:件、人次。
*統計分類:
依偵辦刑案、迷童處理保護、婦女處理保護、執行臨時特種勤務、預防犯罪宣導、為民服務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3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按時提報各類統計表,送本局婦幼警察隊於年度終了時彙編本表。
(一)偵辦刑案:受理民眾報案、社工及醫療院所通報。
(二)迷童處理保護:勤務分隊按月提報執行兒童人身保護案件數,送本隊偵防組彙整。
(三)婦女處理保護:勤務分隊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填具調查紀錄通報表並按月送本隊偵防組彙整。
(四)執行臨時特種勤務:經警局通知服勤。
(五)預防犯罪宣導:本隊辦理各項婦幼人身安全宣導活動。
(六)為民服務:按月提報執行件數彙整。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