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指在新北市境內受理家庭暴力之外籍與大陸配偶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聲請保護令案件:係指代本市外籍或大陸被害人向地方法院聲請各類保護令。
(二)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各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對外籍或大陸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案件。
*統計單位:件。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3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大)隊於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後,按時填具統計表,送本局婦幼警察隊於年度終了時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