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取締本市所轄地區內查獲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底所受理之事(案)件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賭博性電動玩具:係指查獲電子遊戲機從事賭博行為者。
(二)人數:係指依賭博罪查獲之行為人及共犯。
(三)台數:係指查獲供賭博行為所用之電子遊戲機數量。
(四)賭資:係指查獲供賭博犯罪所用或所得之金錢。
*統計單位:件、人、台、百元。
*統計分類:
以查獲件數、人數、台數、賭資及機具價值為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依據執行取締資料,按時編製「取締賭博性電動玩具績效」統計表,送本局行政科於年度終了時,審核後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