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查獲本市所轄地區內之色情廣告及違法色情出版品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底所查處之事(案)件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違法色情廣告:係指廣告之內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取締範圍。
(二)違法色情出版品:係指出版品之內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取締範圍。
(三)書刊:係指依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28、29條移送法辦之書刊。
(四)錄影帶:係指依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28、29條移送法辦之錄影帶。
(五)光碟:係指依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28、29條移送法辦之光碟。
(六)清查色情廣告單:係指廣告單之內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取締範圍。
(七)清查電話門號:係指廣告之門號電話,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法斷話。
*統計單位:則、件、人、本、捲、片、張、門號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依據執行取締資料,按時編製「取締賭博性電動玩具績效」統計表,送本局行政科於年度終了時,審核後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