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2/01


資料種類:其他司法、犯罪及安全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警察機關查獲兩性毒品嫌疑犯人數-犯罪方法別、職業狀況別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5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F37512@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局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犯罪行為者(不包括外國駐華使節人員及其眷屬或其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1.第一級毒品: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項目。
2.第二級毒品: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項目。
3.第三級毒品: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毒品項目。
4.第四級毒品: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毒品項目。
5.其他:除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以外者。
(二)職業狀況別
1.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參照「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正)第1大類「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定義。
2.專業人員:參照「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正)第2大類「專業人員」定義。
3.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參照「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正)第3大類「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定義。
4.事務支援人員:參照「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正)第4大類「事務支援人員」定義。
5.服務(不含保安)工作人員:凡從事提供旅運、餐飲及家事等個人服務,以及提供個人照顧之人員。
6.銷售及展示工作人員:凡在攤位、市場、批發及零售商店展示與銷售商品,以及挨家挨戶、透過電話或網路銷售商品之人員。
7.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參照「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正)第6大類「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定義。
8.保安服務工作人員(含軍人):凡從事火災之預防、撲滅,以及依法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社會安全之人員;或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訓練機構、廠庫、醫院等單位具軍人身分之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屬之。
9.技藝(技術)有關工作人員:參照「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正)第7大類「技藝有關工作人員」定義。
10.駕駛及移運設備操作人員:凡從事駕駛軌道車輛及機動車輛、操作工業及農業用移運機器與設備或參與船舶等水上運輸工具之艙面作業等工作之人員均屬之。
11.駕駛及移運操作除外之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凡在現場從事廠房設備及生產機械之操作,以及根據精密生產程序組裝產品之人員均屬之。
12.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參照「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正)第9大類「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定義。
13.學生:指目前在學校接受正規教育的人(含國中、國小中輟生)。
14.無職:指失業者、家管、無業者等或靠退休、保險、年金生活者。
15.其他(含不詳):不屬於上述1至14項者,歸入本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按查獲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及其他分。
(二)分製造或栽種、運輸、販賣、意圖販賣、強暴脅迫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其中第三、四級毒品係指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含)以上者)及其他等項。
(三)職業狀況別分為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專業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服務(不含保安)工作人員、銷售及展示工作人員、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保安服務工作人員(含軍人)、技藝(技術)有關工作人員、駕駛及移運設備操作人員、駕駛及移運操作除外之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學生、無職、其他(含不詳)等項。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2天
*資料變革:
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施行,未滿12歲兒童全面去刑罰化,故警察機關受(處)理刑事案件查獲嫌疑犯人數,自109年6月19日起未滿12歲兒童不列入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於刑案紀錄系統線上作業建檔,傳輸刑事警察局分類整理審核,按月產生資料,於每年年終修正該年各月資料,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110年起(統計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