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於新北市區內道路上發生A1類之交通事故,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一) 必須因車輛或動力機械行駛而引起之事故。
(二) 必須發生於道路上之事故。
(三) 必須為有人亡。(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A1類應報署條件者)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道路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因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死亡、受傷或車輛、財物損失之事故,但火車與汽機車、行人或動力機械所發生之事故則計算在內,稱平交道事故。
1. 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 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二)道路:指公道、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道路類別及道路型態別:係以第一當事者(初步研判肇事責任較大之一方)為統計標準,如事故發生於二種以上不同類別的道路上時,以第一當事者行駛之道路為主。
(四)專用道路指各種產業專用之道路。
(五)涵洞:指除隧道、地下道以外,洞形供人車行走之區域。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按道路類別及道路型態別分。
(二)按單位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交通大隊根據各分局交通分隊填寫報送之當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於每月終了時彙編月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