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於新北市轄區內道路上發生之交通事故,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一)必須因車輛或動力機械行駛而引起之事故。
(二)必須發生於道路上之事故。
(三)必須為有人傷亡之事故。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道路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因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死亡、受傷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本表統計項目為造成人員死亡及受傷之交通事故(不含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道路:指公路、街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道路類別及道路型態別:係以第一當事者(初步研判肇事責任較大之一方)為統計標準,如事故發生於二種以上不同類別的道路上時,以第一當事者行駛之道路為主。
(四)專用道路指各種產業專用之道路。
(五)涵洞:指除隧道、地下道以外,洞形供人車行走之區域。
(六)直路:指除隧道、地下道、橋梁、涵洞、高架道路、彎曲路及坡路以外之單路平直路段。
*統計單位:件。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2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交通大隊根據各分局交通分隊將當年填寫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於年度終了時彙編年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1、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4月26日主統地推字第1111400162號函示,參照警政署調修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說明,因自111年4月(統計期)起不再以A1及A2 類表示,故編報週期修正為「年報」。
2、依警政署編列之表號將原「20650-02-03-2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類別及道路型態別(月-A1類;年-A1+A2類)」修訂為「20650-02-07-2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類別及道路型態別」年報表。
3、原「20650-02-07-2新北市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及肇事車種」月報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