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110報案所製作之「交通事故明細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A1類應報署條件者,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等候時間係以民眾報案與轄區員警抵達現場之時間差為準。
*統計單位:件、分、百分比。
*統計分類:
(一)分為10分鐘以內、10至20分鐘、20至30分鐘及30分鐘以上4等級,計算各分局在該等級內之件數及百分比,並擷取各分局資料中之最短時間、最長時間及統計總平均時間。
(二)按分局別區分。道路:指公道、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7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自內政部警政署「e化勤務指管系統」,「110受理報案系統」下載列印本局交通事故明細表,由交通警察大隊彙整編製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