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局核准登記或領有許可執照,位於本市轄區內之醫院、診所皆列入統計範圍。
*統計項目定義:
(一)市立院、所:係指本局所屬各市立醫院、慢性病防治院、性病防治所及各區衛生所等。
(二)其他公立院所:係含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院所教育部立案之公立醫學院附設醫院、國防部所屬醫院附設一般民眾之醫療單位、退除彶官兵輔導委所屬各榮民總醫院及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醫院診所等。
(三)非公立院所:含財團法人附設醫院、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非公立醫學院校附設醫院、其他法人附設醫院、事業單位附設診所及其他非公立醫院診所。
*統計單位:家。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醫療院所、權屬別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區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9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有關業務人員負責登錄於「醫事管理系統」,由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擷取檔案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