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01/01


資料種類: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各市立醫療院所病床數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聯絡電話:(02)22577155#3226
*傳真:(02)22592860
*電子信箱:AM74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所屬各市立醫院、診所之病床數情形,皆列入統計範圍。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底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病床:指醫療機構為收治病人所固定設置之病床,本表以向衛生局登記開放病床數為填報依據。
病床總計僅指醫院或診所病床數合計,不含未登記之精神及其他療養床。
(二)一般病床:依「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病床,包括下列項目:
1.急性一般病床:指各等病房之急性病床,包括中醫病床;但不包括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2.慢性一般病床:指除精神慢性一般病床、慢性結核病床、漢生病病床外之各類慢性病床。
3.精神病床:分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包括藥癮治療床。
4.結核病床:指專門收治結核病人之結核病房之病床,分急性結核病床(屬特殊病床)與慢性結核病床(屬一般病床)。
5.漢生病病床:指專門收治漢生病病人之漢生病病房病床。
(三)特殊病床:依「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病床,包括下列項目:
1.加護病床:包括各類加護病床,如ICU、CCU、新生兒或小兒加護病房之保溫箱等。
2.燒傷病床:指專門收治燒傷病人之燒傷病房之病床。
3.嬰兒病床:指專門收治有病嬰兒之嬰兒病房床位,如新生兒中重度病床等。
4.嬰兒床:指設置於醫院、診所嬰兒室之床位,為醫護人員照顧正常新生兒之場所,但不包括保溫箱。
5.安寧療護病床:指專門收治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之患者使用之病床。
6.呼吸照護病房病床:指專門收治依賴呼吸器病人之呼吸照護病房之病床。
7.呼吸照護中心病床:指專門收治依賴呼吸器病人之呼吸照護中心之病床。
8.急性結核病床:指專門收治結核病人之結核病房之急性病床。
9.精神科加護病床: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患,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護,需施以隔離治療及24小時密集監測之醫療床。
10.手術恢復床:指醫院之手術恢復室所設置用之於手術之恢復床。
11.血液透析床:指專門收治血液透析患者之血液透析使用病床。
12.急診觀察床:指醫院之急診室所設置用之於診斷緊急傷患之急診暫留床,但不包括推床。
13.其他:指除加護病床、燒傷病床、嬰兒病床、嬰兒床、安寧療護病床、呼吸照護病房病床、呼吸照護中心病床、急性結核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手術恢復床、血液透析床及急診觀察床外之特殊病床。
*統計單位:床。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病床類別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市立各醫療院所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95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有關業務人員負責登錄於「醫事管理系統」,由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擷取檔案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