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1/01/01


資料種類: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救護車設置現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聯絡電話:(02)22577155#3226
*傳真:(02)22592860
*電子信箱:AM74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因業務需要設置救護車之衛生、消防等機關及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民間救護車機構及有必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團體、學校、工廠等單位,並經核定登記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底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救護車:指經本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置,其配備並應符合救護車配備標準之救護車,依其配備內容不同而分一般型救護車及加護型救護車。
(二)救護車之用途以下列為限:
1.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2.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3.實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器官。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1.醫療機構:指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法(醫療法第12條規定)核准設置,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如捐血機構、病理機構...等均列入其他欄。
2.公立: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院所、市立院所、縣市立院所、衛生所、公立醫學院附設醫院、公立學校附設診所、軍方醫療機構、榮民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事業機構附設診所。
3.私立:上述公立醫療機構以外,具備醫療機構設置規定之私立醫療機構屬之。
(四)護理機構:指依護理人員法第17條核准設置,以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護理機構
(五)救護車營業機構: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規定申請,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
(六)其他:非屬消防機關、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關、衛生所及救護車營業機構,且經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團體。
*統計單位:輛。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一般型及加護型分類,項下再細分為衛生機關、消防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衛生所、民間救護車機構及其他。
(二)橫列科目按行政區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登記救護車設置現況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