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精神醫療資源現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聯絡電話:(02)22577155#3226
*傳真:(02)22592860
*電子信箱:AM74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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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本市精神醫療機構,及持有執業執照人員開(執)業之精神復健機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底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開辦項目:
1.門診:係指病人依照醫療院所排的診療時間掛號,由醫師提供非住院性質之醫療服務而言,在此專指精神科之服務。
2.急診:係指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短其病程,維持其功能者,在此專指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疫症狀須緊急處置。
3.全日住院:指提供日間及夜間全日之住院服務。
4.強制住院:對於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之精神疾患嚴重病人,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病人不接受時,在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後,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病人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經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強制其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措施。
5.強制社區治療:對於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時,經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強制其於社區接受治療之措施。
6.居家治療:精神疾病症狀明顯干擾家庭及社區生活,拒絕就醫且無病識成之精神病患,由醫療院所主動至病患家中提供之精神醫療服務。
7.住宿型精神復建機構: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之住宿復健治療服務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所設立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8.日間型精神復建機構: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之日間復健治療服務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所設立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9.精神護理之家:收治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要生活照顧之精神病人,且依護理人員法授權訂定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中所設立之精神護理之家。
(二)病床:係指機構為收治病人所固定設置之病床。
1.全日住院病床:
(1)開放病床數:係指精神醫療機構實際使用於收治病人之病床規模。
(2)急性及慢性床:係指依「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規定之病床,及「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
院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精神病床。
(3)精神科加護病床: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人,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護,需施
以隔離治療及24小時密集監測之醫療床。
2.養護床:係指收容精神疾病症狀退化,需長期收容養護病人之床位。
(1)公費養護床:係包括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補助之公費養護床。
(2)公務預算床: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之公務預算床。
(3)社會局合約床:係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跟醫院簽約轉送,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
合約床。
(4)小康床:係指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委託收治之小康計畫床。
3.日間留院可收治人數: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三、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表」設置,提供精神科日間照護單位治療之可收治人數。
(三)醫事人力
1.醫師、護理人員及職能治療人員:指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及護理師、護士與職能治療師(生)證書者。如具二種以上資格者,需擇一填報,以請領執業執照者為原則。
2.社會工作人員:指大專社會工作或社會學系所科組、醫學社會學系畢業者。
3.臨床心理師:指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師證書者。
4.專任管理人員:指高中(職)以上學歷,經相關之訓練並取得證明者;由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擔任屬「由專業人員擔任」,其餘屬「由非專業人員擔任」。
5.兼任:非全職工作人員,僅提供固定時段或固定時數服務者。
6.照顧服務員:係指完成照護服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並於精神護理之家工作之照顧服務員。
7.其他:指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所規定之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8.精神復健機構負責人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之資格歸類。
*統計單位:家、人、床。
*統計分類:
(一)橫項目依機構名稱(含醫院、診所、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分。
(二)縱項目依開(執)業場所開辦項目、精神醫療設施及醫事人力分。
1.開辦項目:依門診、急診、全日住院、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居家治療、住宿型精神復建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建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分類。
2.精神醫療設施:依全日住院病床、養護床、日間留院可收治人數分類。
3.醫事人力:依精神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及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
構)、精神護理之家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登記及實地查訪之精神復健等機構資料彙編,並確實核對資料正確性與醫事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一致。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