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食品及藥物管理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藥政管理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聯絡電話:(02)22577155#3226
*傳真:(02)22592860
*電子信箱:AM74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領有執照之藥商及藥事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底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藥商:指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
(二)製造業家數:一家兼有兩種以上藥商種數者以領有藥商許可執照張數為家數。
(三)販賣業家數:一家兼有兩種以上藥商種數者以領有藥商許可執照張數為家數。
(四)現有家數:只截至本月底之現有家數(包括停業家數)。
(五)西藥商、中藥商、醫療器材商家數小計:均包括販賣業與製造業家數。
(六)西藥製造業家數:包括空膠囊製造業家數。
(七)中醫師兼管中藥房及藥師執行西藥販賣業外同時執行中藥販賣業務者,【藥事人員】表內無需填列兼管人數。
(八)藥商別:
1.藥局
(1)藥師親自主持:係指藥師親自主持,依法執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並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2)藥劑生親自主持:係指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並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2.西藥商
(1)西藥販賣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A.藥師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者。
B.藥劑生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劑生駐店管理者。
C.藥師管理:依藥事法第104條之規定,藥師管理之西藥販賣業者。
D.藥劑生管理:依藥事法第104條之規定,藥劑生管理之西藥販賣業者。
(2)西藥製造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並得以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3)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經營人用生物藥品製造之業者。
3.中藥商
(1)中藥販賣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中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中藥之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A.中藥師親自主持:係指中醫師親自主持,依法執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並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B.藥師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者。
C.藥劑生駐店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由專任藥劑生駐店管理者。
D.中醫師管理:依藥事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由專任中醫師管理者。
E.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依藥事法第103條第一項規定,由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親自經營之中藥販賣業者。
F.列冊中藥商:依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
(2)中藥製造業:依藥事法規定,領有中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並得以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A.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之中藥製造業者。
B.中醫師駐廠監製:中醫師駐廠監製之中藥製造業者。
4.醫療器材商
(1)醫療器材販賣業:領有醫療器材販賣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2)醫療器材製造業:領有醫療器材製造藥商許可執照者,經營醫療器材之製造、裝配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並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九)藥政別:
1.現有停業家數:指本月內依法辦理停業登記之藥局藥商家數。
2.查獲違規家數:
(1)無照開設藥局家數:指查獲未領有藥局許可執照經營藥局業務者。
(2)無照藥商家數:查獲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經營藥商業務者。
(3)超越營業範圍家數:藥商營業範圍超越原申請核准許可執照所列營業項目而言。
(十)藥事人員:
1.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指截至本月底辦理執業登記之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
2.違規人員:指本月違規之中醫師、藥師、藥劑生、確具中藥基本知識能力者及列冊中藥商等。
*統計單位:人、家。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
1.藥商別依藥局、藥物販賣業及藥物製造分類。
2.藥政別依現有進口藥數、現有停業家數、本月查合管制藥品及本月查獲違規家數分類。
3.藥事人員依中醫師、藥師、藥劑生及本月違規人員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行政區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將藥商別、藥政別、藥事人員資料填列彙整報送有關機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