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領有執照之藥商及藥事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現有停業家數:指依法辦理停業登記之藥局、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家數。
(二)查獲違規家數:
1.無照開設藥局家數:指查獲未領有藥局許可執照經營藥局業務者。
2.無照藥商家數:查獲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經營藥商業務者。
3.無照醫療器材商家數:查獲未領有無照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營醫療器材商業務者。
4.超越營業範圍家數:藥商及醫療器材商營業範圍超越原申請核准許可執照所列營業項目而言。
*統計單位:人、家。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現有停業家數及查獲違規家數分。
1.現有停業家數:按藥局、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分。
2.查獲違規家數:按無照開設藥局家數、無照藥商家數、無照醫療器材商家數及超越營業範圍分。
(二)橫項目按鄉鎮市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將藥商別、藥政別、藥事人員資料填列彙整報送有關機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