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疫病預防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法定傳染病確定病例統計-年齡別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聯絡電話:(02)22577155#3226
*傳真:(02)22592860
*電子信箱:AM74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除破傷風、流行性腮腺炎及水痘以報告病例統計,登革熱以陽性病例統計外,其他均以確定病例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月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第一類法定傳染病分為: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二)第二類法定傳染病分為:炭疽病、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急性無力肢體麻痺、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茲卡病毒感染症。
(三)第三類法定傳染病分為: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AIDS、漢生病。
(四)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分為:疱疹性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水痘併發症、李斯特菌症。
(五)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分為:新型A型流感、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各類傳染病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年齡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終了1個月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該管主管機關」。前項病例之報告,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類傳染病應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得調整之;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為之。
(二)本局人員依據醫師填報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前往採取防疫措施,並同時將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資料鍵入傳染病通報管理系統,由疾病管制科按期擷取資料彙編統計表,報送有關機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