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受聘僱外國人(移工)入境健康檢查之管理人數,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引進人數:經由雇主或仲介公司所引進受聘僱之外國人,係指實際入境人數。
(二)健檢人數:
1.係指受聘僱外國人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醫院健檢,並將健檢結果函送衛生局備查,包括依規定健檢及逾期健檢。
2.依規定健檢:係指受聘僱外國人依規定時間辦理健康檢查者,另逾期報備但依規定時間健檢,列入依規定健檢。
3.逾期健檢:係指受聘僱外國人,未依規定時間辦理健康檢查者。
(三)健檢不合格人數:
1.係指每人每次健康檢查各項目中發現一項或多項不合格者,以1人列計。
2.健檢不合格人數,必須再填報健康檢查不合格情形表。
3.寄生蟲、梅毒與確診胸部X光檢查不合格,經治療後複查合格准予備查者,仍依該項不合格人數填列。
4.疑似漢生病與疑似胸部X光檢查不合格,經確認檢查合格准予備查者,不再列入不合格人數統計。
(四)其他:僅含勞動部核准之其他外國人。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入境後6個月定期健康檢查人數、入境後18個月定期健康檢查、入境後30個月定期健康檢查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勞動部核准移工,含泰國、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蒙古及其他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登記所轄「縣市辦理受聘僱外國人(移工)健康管理工作」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